商品名称:利巴韦林注射液(长江) | 品牌: | 规格:1ml*100mg*10支 |
批准文号/注册证号/备案凭证号:国药准字H34023990 | 生产厂家: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 | 包装单位:盒 |
件装量:400 | 中包装量:1 | 是否按中包装数量倍数购买: |
最低购买量:1 | 药品类型:其它 |
【药品名称】
通用名:利巴韦林注射液
生产厂家: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
【适应症】
抗病毒药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。
【注意事项】
1、有严重贫血、肝功能异常者慎用。 2、对诊断的干扰:口服本品后引起血胆红素增高者可高达25%。大剂量可引起血红蛋白下降。 3、尽早用药。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病初3日内给药一般有效。本品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。 4、长期或大剂量服用对肝功能、血象有不良反应。 5、如遇变色、结晶、浑浊、异物应禁用。 6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。 (1)本品有较强的致畸作用,家兔日剂量1mg/kg即引起胚胎损害,故禁用于孕妇和有可能怀孕的妇女(本品在体内消除很慢,停药后4周尚不能完全自体内清除)。 (2)少量药物由乳汁排泄,且对母子二代动物均具毒性,因此哺乳期妇女在用药期间需暂停哺乳,乳汁也应丢弃。由于哺乳期妇女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具自限性,故本品不用于此种病例。 7、老年用药:老年人不推荐应用。 8、药物过量:大剂量应用可致心脏损害,对有呼吸道疾患者(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哮喘者)可致呼吸困难、胸痛等。
【不良反应】
常见的不良反应有贫血、乏力等,停药后即消失。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疲倦、头痛、失眠、食欲减退、恶心、呕吐、轻度腹泻、便秘等,并可致红细胞、白细胞及血红蛋白下降。
【用法用量】
1、用氯化钠注射液或5%葡萄糖注射液稀释成每1ml含1mg的溶液后静脉缓慢滴注。 2、成人一次0.5g,一日2次,小儿按体重一日10-15mg/kg,分2次给药。 3、每次滴注20分钟以上,疗程3-7日。
通用名称:利巴韦林注射液(长江)
商品名称:利巴韦林注射液(长江)
【药品名称】
通用名:利巴韦林注射液
生产厂家: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
【适应症】
抗病毒药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。
【注意事项】
1、有严重贫血、肝功能异常者慎用。 2、对诊断的干扰:口服本品后引起血胆红素增高者可高达25%。大剂量可引起血红蛋白下降。 3、尽早用药。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病初3日内给药一般有效。本品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。 4、长期或大剂量服用对肝功能、血象有不良反应。 5、如遇变色、结晶、浑浊、异物应禁用。 6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。 (1)本品有较强的致畸作用,家兔日剂量1mg/kg即引起胚胎损害,故禁用于孕妇和有可能怀孕的妇女(本品在体内消除很慢,停药后4周尚不能完全自体内清除)。 (2)少量药物由乳汁排泄,且对母子二代动物均具毒性,因此哺乳期妇女在用药期间需暂停哺乳,乳汁也应丢弃。由于哺乳期妇女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具自限性,故本品不用于此种病例。 7、老年用药:老年人不推荐应用。 8、药物过量:大剂量应用可致心脏损害,对有呼吸道疾患者(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哮喘者)可致呼吸困难、胸痛等。
【不良反应】
常见的不良反应有贫血、乏力等,停药后即消失。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疲倦、头痛、失眠、食欲减退、恶心、呕吐、轻度腹泻、便秘等,并可致红细胞、白细胞及血红蛋白下降。
【用法用量】
1、用氯化钠注射液或5%葡萄糖注射液稀释成每1ml含1mg的溶液后静脉缓慢滴注。 2、成人一次0.5g,一日2次,小儿按体重一日10-15mg/kg,分2次给药。 3、每次滴注20分钟以上,疗程3-7日。
免责声明
服 务 热 线
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:川眉食药监械经营许20160010号 营业执照:91511424709145178M 药品经营许可证:川AA0280214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编号:川眉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0066号
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编号:(川)-非经营性-2020-0138 变更记录证书:变更记录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:SC21-Aa-20190214 医疗器械网销备案: 川眉食药监械经营许202000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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